近期,半月沙龙公众号转载一篇文章“探讨!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既然是探讨,笔者也谈谈自己看法,阐明观点:笔者不同意上述文章观点。
一、定义
好评返现,即好评才返现。看孪生兄弟评价返现。评价返现,即评价就返现,无论结果是好评还是差评。对比可以看出,好评返现明显具有目的性、诱导性,其结果影响了用户评价真实性。
二、监管层、学术界及社会界主流观点
(一)国家局
1. 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答复摘要“商家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做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家引导用户给商家五星好评的问题,应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二)学术界
央广网报道,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好评返现’的结果是干扰用户评价的真实性、误导消费者,更可能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社会界
红星新闻报道,营销专家、“高臻臻的脑细胞”营销公众号主理人高臻臻认为,“以返现、红包等作为引流产生虚假的口碑评价数据,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四)实务界
1.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市监局认为,“…好评返现3元…”的宣传卡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让顾客对餐饮店提供的外卖食品作出好评,进而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获得在城市/片区快餐简餐店“好评优先”和“综合排序”优势,涉嫌不正当竞争。
2. 江苏省扬州市市监局认为,“在外卖内放置’好评返现’的卡片,吸引消费者给予好评,然后通过微信红包形式给顾客返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综合以上,不管在监管层的总局还是在学术界、社会界以及实务界都有共识,就是“好评返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文章为什么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1. 混淆了“好评返现”与“评价返现”。前者具有明显的诱导性,后者属于陈述性表述。
2. 混淆了民事司法判例与行政执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是属于私权范畴概念。法院作为“裁判”,由诉讼双方互质证据,从而根据证据情况,法院判出结果。此类不正当竞争案子,对于起诉方,想要取得这样的证据难度系数比较大。所以败诉不是意味着不是不正当竞争,而是找不到证据证明。原因很多,比如证据的灭失导致出现的结果,信息的不对无法获取等。同时也可能是不侵犯起诉方的权益,而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群的权益。行政执法属于公权范畴概念。对于侵犯特定和不特定的人群的违法行为或者侵犯国家利益等等都可以执法,而好评返现显然会侵犯不特定人群的权益。
3. 忽略了一个点和面的关系。就是单纯的一个举报“好评返现”的不予立案,不代表这个现象不违法,个案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因素,不予立案。
四、好评返现究竟为何是不正当竞争?
1. 好评的意义。网络交易中评价是消费选择的重要指引,客观上消费者作出选择一是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基本信息,二是消费者对商品所作的评价。在同等条件下,对商品的好评和差评,能够提供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指引。
2. 好评返现的属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提及“用户评价”在平台中可能会有经营者自夸。如,通过虚假的购物信息,从而增加销售额。第二是好评返现。即经营者承诺如果购买者给予好评,就可获得现金奖励。通过返现的模式可能会造成这个评价是违背真实意愿,客观上干扰用户评价。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 好评返现的危害性。“好评返现”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平台经济的公平交易规则,更破坏了平台经济的诚信规则和诚信文化。
综合上述“好评返现”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那么所有的“好评返现”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举个例子,商家刚开张,目前还没有实施“好评返现”的具体工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只是做了宣传,用户未作出评价,商家未返现,即目前并未有“用户评价”,法律如何适用?请各位探讨。
来源:市监云法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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