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应装入信封内交寄的邮寄品,不装入信封而直接交寄,未加封装、而直接折叠书写地址交寄的邮件有人称为折叠实寄封、明信等,后来就其投寄状态而简洁明了地称为“裸寄”。

研究其所纳资费普遍类似印刷品资费。发行其与印刷品在封装投寄的规定上截然不同。是一种独特的邮政业务——贸易契。
其实这是中国近代邮政一开办就产生的一种邮政业务,只是各时期称谓上有变化。清代《译拟邮政局寄信条规》,其中对不同的邮件类别和资费规定就有:贸易单之规定。
贸易单如案卷、单照、契券、提货单、保险单、外国曲谱之类。

新中国成立后几乎改变其内涵的称谓,以及这种邮政业务的停用。导致邮人未能做单独研究课题,对其不同时期的情况也就不能从产生、变化、结束上了解透彻。

《译拟邮政局寄信条规》中关于贸易单的规定还有书本货样:印字馆所印之稿,无论曾否加墨更改又手录之原稿,均照书本取资。惟有墨水压印之件,如系信函之语,应照信函取资;如系贸易等语,应照贸易单取资。从上面表述可以看出对贸易单的称谓、纳费、及相关的规定已详尽述之。

在此后的中国邮政条例中明文规定为:贸易契。在清及民国的邮政资费的变更通告中可找到贸易契及纳费的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至1959年,国内函件调整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货样、事务文件六大类。其中的事物文件即为贸易契。

对其解释为:函件的一种,资费标准、发运顺序与印刷品相同或接近。后又将此类函件并入印刷品,称之为第二印刷品。

1986年开始,事务文件又改归信函类邮件处理:1986年5月27日,邮电部和国家物价局为理顺从建国初期沿袭下来的邮政业务种类划分和邮政资费的关系,下发了[1986]邮部联字276号《关于调整部分邮件分类范围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邮电部邮政总局于1986年6月10日印发了[1986]邮通字第3号“通告”,颁布了具体实施办法:
1、调整“印刷品”邮件准寄的范围。2、凡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的书籍、报纸、期刊和教材,作为印刷品交寄,现行资费不变。非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纳入下列邮件种类。(1)属于各类事务性的通知、稿件、提货、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入场券、照片、报表,以及印有“内部”字样的各种资料等,应作信函交寄。(2)各类广告(无固定收件地址的)按现行“代发广告”规定办理,如自行封装,符合“信函”规格要求的,也按“信函交寄”。(3)凡不能纳入“信函和代发广告”业务种类的,一律按“民用包裹”交寄。

这个通知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自此,未经封装的邮件不能交寄,贸易契这种邮政业务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裸寄这类邮寄现象也就消失了。


珠海市民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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